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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路政发〔2017〕1号
2017-01-10 11:52:31 来源: 编辑: 叶成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路桥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2017年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台州市路桥区邮电路大同里1号路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邮编318050,并请在信封注明:“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QCZCBGS@163.COM

(三)可在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将意见反馈至路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联系人:潘先生,联系电话:80257182,80257185(传真);

(四)改建区块内的产权人,也可在工作日将意见直接向路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106室(邮电路大同里1号)反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建项目。根据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安排,拟对路桥旧城改建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需对改建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东至泰隆街,西至银座街及永跃街,南至邮电路及卖芝桥东路,北至路桥大道范围内的一号、二号A地块,具体地块号详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将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地块重新划分的通告》(路政发〔2016〕41号)。

第三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内一号地块共涉及房屋1556户,建筑面积约25.54万平方米;二号A地块共涉及房屋194户,建筑面积约13.75万平方米。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路桥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参照同类区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2016年6月6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国有出让用地上被征收房屋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比准价(详见附件);其中,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m2、220元/m2、240元/m2、260元/m2、280元/m2,分五个档次进行补偿,在实际评估中评估机构可根据装饰装修程度在档次之间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征收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征收除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  被征收人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产权的,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或者房票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关联透里范围内有其它独立产权住宅房屋的可合户进行产权调换或者房票安置。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

(一)征收一层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

(二)征收两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补助。

(三)征收三层及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0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

前款所称房屋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不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层次。

第十四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小套60m2、中套90m2、大套A120m2、大套B140m2、特大套180m2,具体到户面积以实测为准。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套型选择:

(一)户应安置面积在140m2以内的(含140m2),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

(二)户应安置面积超过140m2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30m2。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以上、120m2以下(含120m2)的,在按前款规定选定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可就近上浮一档进行套型或套型组合选择。  

安置套型总建筑面积在140m2以上、230m2以下(含230m2)的可选择2套,230m2以上、270m2以下(含270m2)的可选择2至3套,270m2以上的依据实际面积确定套数。

第十六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m2以内(含10m2)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10m2以上20m2以内(含20m2)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20m2以上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的,其上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上浮1000元/m2进行结算。  

(三)户应安置面积在60m2以下(含60m2)的,且未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选择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安置套型,其多余部分面积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予以结算;其中,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确保大套以上住宅有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价格按3万元/个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时可选择大套安置房的,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可给予6万元/个的车位补偿。大套住宅不包括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到大套安置房的。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路政办发〔2014〕137号)执行。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路桥区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

第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被征收人可安置多套房屋的,其选择部分安置房进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套型面积所占总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比例换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除外。

第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m2,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45m2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m2。被征收人对45m2以内(含45m2)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m2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建筑面积45m2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

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条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相应层次等面积安置,安置位置在改建区块内。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二) 产权调换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多余部分面积的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结算。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征收底层正面临街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街道名称详见附件),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连续三年营业至今,并持有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相同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住宅房屋按商业用房补偿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认定后,可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并补缴土地收益金。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3%的土地收益金。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8%的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三条  征收底层正面临街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以下简称住改商),按本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给予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的评估差价,并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不再按商业用房认定。

征收划拨土地住改商的房屋,另收取底层住宅房屋评估价值3%的土地出让金。

征收小街(巷)住改商的房屋,不进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住改商房屋的面积,按认定的底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底层架空层和二层及以上房屋,以及车库、辅助用房等不得按商业用房认定。

征收底层正面临街非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可参照住改商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收除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用房,根据其房屋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社区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办公用房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具体以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m2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m2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自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高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多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二十四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搬迁腾房时间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具体以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m2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停产停业期限内每年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4%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其中小街(巷)住改商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住改商房屋选择按住宅补偿安置的,按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2、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3、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  征收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拆未拆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建筑物重置价的30%。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应签户数比例80%以上(含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应签户数不包括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的产权人户数,以及至签约截止日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户数。

第三十三条  除依照本方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屋的还应包括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必须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安排,将被征收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补偿款抵作预付购房款,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差价。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并经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征收房屋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腾房期限为30日,具体工作区块划分和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奖励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m2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m2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独立产权的房屋每户再另行奖励2000元。

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改建范围内。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具体交付时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凭路桥区范围内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及安置证明,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签订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具体由公安、教育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认定。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中的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其中住改商房屋评估价值还应扣除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房屋评估总价值是指房屋评估价值加上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

第四十三条  改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附件1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第一条 被征收立地式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为7600元/㎡。评估标准: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等,建筑年代为1999年以后,朝向、通风、日照采光、道路便捷度等其他影响房屋价格系数均为较好。

第二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价为7600元/m2。

第三条 被征收一层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如下:

(一)征收主干街道

1、路桥大道(月河街以西)27000元/m2

2、路桥大道(月河街以东)22000元/m2

3、银座街28000元/m2

4、邮电路(月河街以西)24000元/m2

5、邮电路(月河街以东)20000 元/m2

6、月河街22000元/m2

7、泰隆街13000元/m2

(二)征收粮库路、钢铁路、镇北路、河东巷、话月巷等其他经认定的小街(巷)11000元/m2。

(三)被征收二层及以上商业用房评估价格根据相应一层商业用房比准价进行调整。

第四条 征收套式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未进行预评估的房屋,待评估机构确定后按实评估。

第五条 商业用房评估价,结合路段位置、进深及其它影响商铺价格因素,按一定比例系数评估确定。

以上预评估具体比准价及估价对象概况以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以及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附件2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说明:本表所列各项单价为综合评估价格(含人工费、辅助材料费等)。在评估操作中,如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项目,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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