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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间操时出于玩笑伸脚绊倒同学造成重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19-08-16 09:21:54 来源: 编辑:罗淑尹

 官先生:卓某和高某均系某初级中学学生。一天,该初级中学某班组织上课间操,但并未派教职工现场监管。期间,卓某作为该班体育委员带领同学整队做操,走到高某身旁时,高某因一时兴起,伸出脚将卓某绊倒,并致使其受伤。事发后,班主任电话通知了卓某和高某的家长到校,双方家长共同将卓某送往医院检查。由于卓某腿部伤情较为严重,后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那么该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在本案中,学生课间操属于学校教职工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但学校并未派教职工进行现场监管,未在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导致卓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该初级中学对卓某的受伤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外,卓某的受伤与高某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高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高某在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又没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高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郭某承担。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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