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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019-09-09 09:22:26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李女士:2015年9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时,张某带有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小某(20岁),李某带有与前夫所生之女王某(19岁)。婚后,一家四口相处融洽,张小某与王某也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意,并私下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5月,张小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和李某发现后,对此婚姻坚决反对,认为两人是兄妹关系,结婚有违伦理,故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张小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拟制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张小某与王某的婚姻有效。一是从法律原则来看,认可其有效更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法》既未明确规定禁止旁系拟制血亲结婚,亦未明确规定旁系拟制血亲间的婚姻无效,显然是考虑到旁系拟制血亲之间的伦理关系和现实生活关系较之直系拟制血亲更为间接和灵活,法律不应过分地干预和苛求,对拟制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感情基础、父母的态度等灵活处理,对不宜结婚的,应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建议其不结婚。坚持结婚的,应当准予结婚。本案中,张小某与王某双方感情较好且已经登记结婚,对其婚姻应予保护。二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法》规定的拟制血亲不包括拟制旁系血亲。《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法律对拟制血亲的规定仅限于直系血亲,并未对旁系拟制血亲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不应把法律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扩大适用到拟制的旁系血亲上。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小某与王某均已成年,两代人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系因再婚形成的旁系血亲,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三是从法律效果来看,保护拟制旁系血亲间婚姻关系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婚姻是家庭的土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张小某与王某作为拟制的旁系血亲,结婚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优生学、遗传学的规律。此外,两人感情基础较好,其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保护其婚姻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综上,拟制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应驳回张某和李某的申请。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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