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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2019-10-09 09:26:41 来源: 编辑:罗淑尹

  吴先生:2017年6月22日,王某应聘至某KTV从事服务员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2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2日,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为由被拒绝。2019年3月20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3月2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那么,王某的情形应适用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法院是否应支持王某的诉请?

  答: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采取仲裁前置模式,法律对于劳动仲裁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领域中的劳动仲裁时效,而不应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劳动法作为特别法,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不能直接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在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解决工资报酬、加班费用等相关实体权利。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即使是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也应就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而不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诉讼时效而否定仲裁时效。

  王某于2019年3月20日才提起本案仲裁,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且在此期间亦未向单位或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不存在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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