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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远光灯“致盲”受损,能否索要赔偿?
2019-10-14 09:20:09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朱女士:半个月前,我骑自行车下夜班回家途中,遇高某驾驶小车相向而来,由于其一直使用远光灯,且灯光特别刺眼,致使我在强光下根本无法看清道路,连车带人跌倒受伤。事后,我要求高某赔偿损失,但他拒绝了,理由是他所驾小车没有与我发生接触,损害自然与他无关,且我在“致盲”后,完全可以停车让行以避免损害,却因轻信可以避免而我行我素并由此导致受伤,因此后果自负。请问:高某的说法对吗?

  答: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即虽然你存在一定过错,但其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方面,高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断一个行为应否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责任,通常要考虑其行为是否违法性、是否有损害的事实、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是高某未变换车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同时,相关法规还对违法使用车灯作出了明确处罚:1、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罚款150元;2、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车灯的,罚款50元;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记1分。而高某恰恰是在会车中,没有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二是你在客观上已经遭受损失。三是高某存在过错。虽然你的伤害并非高某所愿,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出现你“致盲”的结果,极易酿成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四是你的伤害与高某没有变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高某没有变光直接导致你的视线受阻,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继而跌倒。另一方面,你必须自负一定责任。当你发现高某没有变光而又无法看清路面之后,未采取停车等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也是发生损害的因素之一。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你要自负一定责任。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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