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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2012年11月02日 08:32:56     中国路桥新闻网
台州市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推进“优环境促发展落实年”活动,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四届一次党代会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权力“阳光”运行体系,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为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认真落实《关于在全省基层党组织中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0〕134号)、《浙江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1〕143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38号)、《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党务、政务、村务、厂务公开。
    (一)保障性住房阳光监管。全面实行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信息公开,做到项目建设情况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程序公开、保障房源公开、分配过程公开及分配结果公开。建立住房保障工作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对各个环节开展廉政风险点查找,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保障房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准入、退出和管理机制,每年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核,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市建设规划局牵头)
    (二)教育阳光招生。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在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学校如有空余学额,经批准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学区外学生,一律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招生名单。在招生结束时,各地各学校要把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指标的要求,招收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市教育局牵头)
    (三)医疗服务阳光公开。全面推进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健全多方监管机制,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医院用药和医疗服务行为。全市所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向社会定期公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主要医疗服务指标,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医疗服务中“知用药、知费用、知合理”。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实现门诊、住院病人均次费用零增长。(市卫生局牵头)
    (四)“三公”经费阳光公开。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继续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市府办牵头)
    (五)收费公路阳光收费。全市各收费公路项目业主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所属各收费站的收费情况,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年收费额、年绿色通道减免额等,确保合理缴费、透明收费。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专项清理整改工作,按要求对继续保留的收费公路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公开。继续治理公路超期收费等“三乱”问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六)减轻农民、企业、基层负担阳光行动。巩固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检查成果,完善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公开监管制度、涉农收费和惠农政策。全面推进农村“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逐步推进阳光监督示范化创建试点工作,使减轻农民负担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市农业局牵头)
    加快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减轻企业负担情况审计制度,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的监督制度。(市经信委牵头)
    (七)“四项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专项资金、救灾专项资金)、人民教育基金、高校横向科研经费阳光监管。
    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政务、阳光服务和阳光监管。积极推行社会保险行政重大决策公开,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保险行政行为。推进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社会保险经办阳光内控建设、社会保险基金重大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继续完善在报纸、公积金网站等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制度。开通免费的短信提示业务,开通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印制规范的办事指南,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启动“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完成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全市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在项目立项前和项目完成后,分别按照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对实施项目实行张榜公布。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报账制,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分批拨付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市农办牵头)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救灾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方式,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市民政局牵头)
    教育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运作,基金使用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项目执行。加强捐赠款项的专户管理,各中小学接受捐赠款项后,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教育基金会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市教育局牵头)
    完善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经费立项、预算、经费拨付、资金管理等具体操作规程,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科研项目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采购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教育局牵头)
    (八)征地拆迁阳光补偿。继续深入治理征地拆迁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监管,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维护被征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公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开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实物指标、工作程序、补偿结果、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建立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切实推进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市建设规划局牵头)
    (九)环保“两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阳光公开。“两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资金分配前和分配后,实行实施项目、项目资金公开,坚持环保项目立项、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公开,确保专项资金“阳光运行”,公正公开。加强“两项资金”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和反馈制度,从资金的申报到使用的各个阶段分别实行目标评价、资金使用跟踪及项目完成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十)事业单位阳光招聘。全面推进事业单位阳光招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注重信息公开,规范招聘程序,强化招聘监管。实行招聘信息公开,坚持招聘政策公开、招聘计划公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成绩公开、招聘结果公开;规范招聘条件的设置、笔试、面试、技能操作和体检等流程,形成纪检监察机关、人力社保部门、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社会和考生共同监督的合力,确保事业单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一)渔业柴油补贴阳光公开。全面实行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公开,按照渔业油补有关政策,切实抓好油补的申报、审核、汇总、公示、发放等环节,重点做好油补资格、油补信息和金额公开。加强渔业油补工作全过程的监管,自觉主动接受渔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渔业油补资金及时、准确的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确保渔业柴油补助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三、工作措施
    (一)梳理公开项目。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配合部门,对“阳光工程”涉及内容进行认真讨论研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结合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要依法梳理审核“阳光工程”涉及内容的行政职权,编制权力目录,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公开平台。“阳光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级“阳光工程”建设将以台州门户网——中国台州网为依托,以各部门、各县(市、区)门户网站为链接点,设立统一的“阳光工程”建设专栏,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各牵头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立“阳光工程”建设分栏,协调相关配合部门,推进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实现“阳光工程”项目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格,建好“阳光工程”专栏,以链接的方式延伸到部门和乡镇的网络平台,并落实好各分栏的建设。
    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把“阳光工程”建设和我市“阳光热线”栏目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四位一体”的“阳光工程”全方位公开平台。今年,围绕“阳光工程”建设十一个方面内容,重点做好三个“8期”:精心打造8期“阳光热线”节目;编写8期报纸专栏;播出8期“阳光工程”建设电视专题报道(或专题片)。
    (三)深入基层一线。“阳光工程”措施落实得好坏,关键在基层。全市的“阳光工程”建设要向基层延伸,向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近的地方延伸,做到“阳光工程”有关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把“阳光工程”中社会保险、征地拆迁、扶贫资金、医疗保险、子女就学、涉农补贴等群众最关注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评定结果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彻底公开。要加强对公开内容的宣传,面对面为群众答疑解惑,手牵手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畅通投诉渠道。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阳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要畅通、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受理他们的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听取意见建议,做到群众的公开需求清楚、公开的责任主体清楚、公开的实际效果清楚。对公开工作效果不明显、人民群众不满意的,要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完善公开制度。为确保“阳光工程”建设落到实处,我市对“阳光工程”任务实行“月月清”制度。各牵头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在每月月底前对应当公开的内容进行汇总,及时更新“阳光工程”建设分栏内容,同时督促各配合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处理好常年公开和密集公开的关系,对于公开时间段相对集中的工作,如“阳光招生”、救灾资金拨付等,要抓好关键时间节点,加大公开的信息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善网上大厅办事功能,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审批、查询、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逐步建立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构建政务事项阳光运行监督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和程序化。
    四、工作步骤
    今年“阳光工程”建设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至5月中旬)。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召开全市“阳光工程”建设动员大会,成立“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见附件),出台全市“阳光工程”建设考核办法。各县(市、区)、市级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层层发动,营造声势。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广泛宣传“阳光工程”建设的内容、过程及投诉渠道,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中旬至7月)。在中国台州网建成“阳光工程”建设专栏并开始运作。市级有关牵头部门也要建成“阳光工程”建设分栏,并与市级“阳光工程”专栏实现对接,做到“有专栏、有图标、有链接”。各部门要着手做好“阳光热线”上线工作,及时在台州日报“阳光工程”建设专栏宣传工作进展情况,配合电视台摄制“阳光工程”建设专题报道。市里将适时召开“阳光工程”建设推进会,选取市级部门、县、乡三个层面的单位作经验介绍。
    (三)完善提高阶段(8月至9月)。各有关部门根据前阶段“阳光工程”开展情况,结合社会各界的反馈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市“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市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至11月)。各地各部门要对“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在11月15日前书面报市“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并在台州日报“阳光工程”建设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年底,市“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阳光工程”工作进行考核。对市级部门的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3,考核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为平时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为评审会述职情况。评审会要求牵头单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上台述职,评委当场打分。考核结果纳入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县(市、区)的考核,结合大党建考核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阳光工程”建设是政务公开工作在民生关注领域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阳光工程”作为加强自身建设、转变行业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的着力点,与强化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与提高政府办事效能结合起来。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职能部门是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迅速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自选动作亮点纷呈。要坚持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及时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出整改意见,认真加以落实。
    (三)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的职责,提高监督实效。对于不及时、不准确公开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持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把营造阳光公开的社会氛围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满足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规范权力运行,逐步铲除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来源: 中国路桥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