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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2013年04月22日 10:14:23     中国路桥新闻网
一、为什么要修订《老年法》?
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6个年头了。这16年来,这部法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 标准,成为老龄化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止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要增长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要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年人数量增多。我国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出现了“2+4+1”的家庭结构,每个家庭平均只有3.1人,家庭的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四是我国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二由于国家和地方这几年来相继出台了许多惠老的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固定下来。这个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新办法加以解决。所以要修订《老年法》。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律保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根据这一指示,2011年8月底9月初,由司法委、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开始起草,以后又经过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部《老年法》从原来第一部《老年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后,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法》第85条也作了规定。
二、老年人有哪些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老年法》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就表明,中央非常关爱我们老年人,的的确确把老龄事业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四条)来对待。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老年人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先讲什么是老年人——就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条);再讲有哪些权益?根据我的理解,共有九大权利。即: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有获得赡养的权利、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继承的权利、有财产拥有的权利、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我就这九项权利结合新《老年法》进行解读。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国家的帮助: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社会的帮助: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省里决定要建立60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3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举下洪洋村陈建勇、白枫岙村丁安林做善事献爱心的例子),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银龄活动)。
第四,43条规定要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57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七,58条规定,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59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就是不出义务工)。
这里,请大家注意: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
《老年法》从65条开始到71条止,共6条,都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
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
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
第四,《老年法》第7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归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护(69条)。
4、有获得赡养的权利
《老年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种三结合的养老模式,既符合我国国情,也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模式。这里讲到以居家养老为基础,这是最基本的养老。而居家养老主要是靠子女的孝顺去养老,也就是要靠赡养人与扶养人尽心尽责去养老。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清什么叫赡养人与扶养人。赡养人《老年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三款也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是下辈对上一辈的供养。扶养是上辈对下辈或者同辈间的供养叫扶养,《老年法》23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同辈间的供养);《老年法》23条第二款也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也是同辈间的供养)。搞清了赡养人与扶养人后,《老年法》又规定了哪些赡养内容?赡养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生病时医护”这样20个字。
经济上供养:《老年法》19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看:包括衣着、水电费、柴、米、油、盐在内,每人每月应该需500元左右的赡养费用,赡养人要足额付给。
生活上照料:首先要安排好住房,一要按照16条规定办事,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能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二要按照《老年法》第27条规定,尽量做到家庭成员和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老年人的住房还要及时维修。三要按照第15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精神上慰藉: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25条又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生病时医护:应当按照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的治疗与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5、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老年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举再婚子侄阻拦的例子,赡养人对老年人的再婚主要有四怕:一怕舆论压力大,二怕家庭财产被分割,三怕日后要赡养,四怕日后还要安葬,所以要反对老年人再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有继承的权利
《老年法》22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这里要讲一点小知识:父债子还的道理,是有条件的,就是子女继承了多少遗产,就偿付多少;子债没有父还的义务。
7、有财产拥有的权利
《老年法》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讲的处分可以老年人面对继承人直接处分(通常就是写分家契),也可以立遗嘱处分。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
8、有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
《老年法》55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侵害提起诉讼交内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9、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老年法》70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话讲:活到老、学到老。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如老年电大、老年大学等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三、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刚才讲了老年人九个法定权利。那么,如何去保障呢?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哪些单位和个人?他们是:家庭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上公民、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那么,维护我们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有哪些?大约有: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老年人自己的组织——老年人协会、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等。再讲我们老年人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法》72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确告诉我们,途径只有两个:调解、诉讼。
1、涉及到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纠纷、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盗窃、诈骗、侵占、损坏老年人财物等权利时,我们老年人应寻求有关部门——老协组织、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组织和部门,先进行调解,通过批评教育达成调解协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派出所寻求解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2、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上公民侮辱、诽谤老年人,我们应该向派出所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法》77条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涉及到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我们只要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 中国路桥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项宇